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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论 yì wù lùn
一译“道义学”。旧译“本务论”。西方伦理学中的一种学说。主张绝对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或履行某种既定的道德原则,而不管行为的目的和效果如何;把是否为了履行义务作为善恶评价的唯一根据。主要代表为康德和英国罗斯(William David Ross, 1877—1971)等。康德认为,人按道德律令去行动,完全出于一种义务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追求某种目的和实际的效果。罗斯持义务论的直觉主义观点,认为善就在于完成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