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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   fēn xī fǎ xué pài

主张一般法学的任务限于从逻辑上分析实在法规范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实证主义法学的一种,故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19世纪上半叶在英国出现,创始人奥斯丁。主要代表有英国的霍兰德(Thomas Erskine Holland, 1835—1926),美国格雷(John Chipman Gray, 1839—1915)等。认为法学只应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即实在法,而不应像自然法学家所主张的那样研究“应当是这样的法”即正义法或理想法;一般法学不同于一国的或特殊的法学,它的任务只限于从逻辑上分析实在法规范(如权利、义务、制裁、惩罚、损害赔偿等);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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