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原则 chǔ fēn yuán zé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渊源于西方法学界的“私法自治”。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诉讼的开始、进行、终了以及诉讼资料的提出,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以后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相率仿效。有的还规定原告可以抛弃诉讼,和解结案,并允许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将标的物或所主张的请求出让给第三人。在有的国家处分原则受到*国家干预原则的限制。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