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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 (共 345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