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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店员训练 共有 1106 个词条内容

一、药品零售业的发展变迁

    零售是指把商品或随商品而提供的服务直接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销售活动。从事零售活动的基本单位和具体场所是商店。零售业是指以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务为主的行业。《零售业态分类》 (GB/T18106—2004) (国标委标批函...[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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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品零售业态发展趋势

    (一) 平价药品超市或大卖场 (主要销售药品,以低价吸引顾客)国内传统药店经营模式的实质性变化是通过药品超市、大卖场等形式出现。该类型的零售模式以低价格作为最大的卖点,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其目标消费群主要以老人和家...[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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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

    零售药店常规经营的药品品类一般包括: 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制剂、生物制品 (除疫苗)。零售药店不能经营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 (胰岛素除外...[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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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器械

    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的规定,医疗器械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一类和部分二类医疗器械无需获得药监部门颁发的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大部分二类医疗器械和全部三类医疗器械必须获得药监...[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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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

    按照 《食品安全法》 的规定,经营食品需要获得工商部门颁发的 《食品流通许可证》。由于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尚不明晰,各地管理要求不同。多数地域未作具体区分的,则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要求相同,如果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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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产品

    零售药店经营的产品一般还有消毒产品、化妆品、日用品等,这类产品无需获得专门的许可。...[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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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经营有关法律法规

    (一) 《药品管理法》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 (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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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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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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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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