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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节选)
政策法规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 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 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    (共 372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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