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 抚恤烈...[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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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 抚恤烈...[继续阅读]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 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 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继续阅读]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人员, 凡年满十八周岁,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都具有选民资格,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继续阅读]
三、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经选举委员会确认, 不行使选举权利。...[继续阅读]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其职务自行终止。...[继续阅读]
第三十八条 澳门居民的婚姻自由、成立家庭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怀和保护。...[继续阅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 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继续阅读]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继续阅读]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