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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人员, 凡年满十八周岁,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都具有选民资格,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共 347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