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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 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 生活发生困难的,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 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 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 (共 115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