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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 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 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 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共 956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