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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证员:(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 被开除公职的;(四) 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共 352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