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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设一名首席代表, 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一至三名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有犯罪记录的;(三) 依法被撤销登记、吊 (共 168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