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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的部分, 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 国债 (共 314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