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9月4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发。条例包括:军械部门的任务,军械部门的组织与分工,军械物资的种类与范围,军械部门的职权及与各方面的关系,军械工作报告与会议制度,军械统计与登记制度,军械请领补给制度,军械交接制度,军械检查巡视制度,军械财务制度,仓库设置与军械保管的规定,缴获的军械物资处理规则,军械修理规则及附则等,共14章。
这个暂行条例的颁发,对全军军械工作建立良好的内外关系和正规的业务管理制度,统一全军军械工作任务、内容、工作原则、方法和制度,加强平时军械管理工作和部队作战的军械保障,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并为以后的军械法规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