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对互联网信息传播专门立法的国家之一。新闻信息是我国互联网信息管理的重要对象。自1994年接入互联网以来,我国就开始着手互联网信息管理行政立法,目前已形成一整套管理网络新闻的制度。但是,这一行政...[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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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对互联网信息传播专门立法的国家之一。新闻信息是我国互联网信息管理的重要对象。自1994年接入互联网以来,我国就开始着手互联网信息管理行政立法,目前已形成一整套管理网络新闻的制度。但是,这一行政...[继续阅读]
对网络新闻进行管理之初,主管部门是以“利用互联网络对外宣传报道”作为管理的抓手,管理手段为收紧网络入口,尝试推行许可制,具体管理措施和要求则经历了多次调整。行政许可构成了我国互联网新闻管理的主要特征。(一)对新...[继续阅读]
通过实行事前审查批准制和颁发许可证的途径,政府把住了互联网新闻信息登载的市场准入关,以保证只有达到要求的网站才可登载新闻信息。政府通过限制网站自行采编新闻信息的权利、划定“互联网新闻信息合法来源范围”等手段...[继续阅读]
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媒体之间的界限,促进了媒介融合,网络信息不仅是文字、图片,还表现为声音和图像及其结合体。但在我国互联网“多头管理”的制度下,不同信息内容却分属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具体来说,国新办主要负责对图...[继续阅读]
推行网络实名制是我国政府部门持续十余年的“制度冲动”。在实名制由不同政府部门分头推进逐渐过渡到作为制度的全面铺开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波及网络新闻信息的登载。对新闻跟帖的实名制要求就是其中一例。2010年5月2日,新华...[继续阅读]
本文拟在新闻自由的视野下探讨我国互联网新闻管理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冲突,研究互联网新闻行政许可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对网络新闻采访权限制的相关问题作一简要探讨,考察互联网新闻管理制度对互联网站和网民新闻信息传播产生...[继续阅读]
《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十六条: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继续阅读]
数字传播技术的运用和发达大大提升了网络用户传播侵权复制品的能力,但由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其又多数不具有赔偿能力,因此追究网络用户的法律责任不可行且不具有经济性。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客观上为大量分散的...[继续阅读]
根据《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亦即通过上传...[继续阅读]
依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确定其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