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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政史略 共有 79 个词条内容

一、医药教育政策

    《明史》言:“医与天文皆世业专官,亦本周官遗意。攻其术者,要必博极古人之书,而会通其理,沈思独诣,参以考验,不为私智自用,乃足以名当世而为后学宗。”②从这里可以看出,尽管明代医生地位不高,但社会民众对医家依然有较高的...[继续阅读]

中医医政史略

二、医士考选政策

    明代太医院医士来源于各地方选送,但须经过严格的考试方才能留在太医院供事。“旧制天下医学官举保送京者,必经本院考中方许选除。”②弘治十一年,明政府规定,凡太医院各官升迁,俱从礼部衙门考选定拟职事,咨送吏部铨注,医士...[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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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医生的从业资格

    明代沿元制,将户口分为民、军、医、儒、灶、僧、道、匠等,规定各户必须子袭父业。一入医户,子孙就必须世代业医,史称“世医”制度。世医制度下,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某人一旦入医户,一般要世代为医,不得随意变更身份,根据《...[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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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和御药

    凡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医人杖一百;料理拣择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不精者,杖六十;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减医人厨子罪二等。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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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据上述法条,凡庸常医人为人疗病,或用药...[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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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当该官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拨良医,及不给对证药饵医治者,罪同。据上述法条,军士在镇守之处、夫匠在工役之所,与在卫下班者不...[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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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狱囚衣粮

    凡狱囚应请给衣粮医药而不请给,患病应脱去枷锁杻而不脱去,应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司狱官典狱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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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弱势群体的医药政策

    赡养孤老残疾,是中国历代政府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明代也不例外。明朝统治者非常注意对于鳏寡孤独的关照和收养。洪武元年,明政府即开始在全国推行赡养孤老残疾事业。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八月,朱元璋诏以金陵为南京定为国都...[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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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军队医药政策

    据《明史》记载:明廷在边关卫所及人聚处,各设医生、医士或医官,俱由太医院试遣。岁终,会察其功过而殿最之,以凭黜陟。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朱元璋下旨:凡卫所军士本身若有暴疾,本管官旗即放归营所,请医调治。或看视迟慢...[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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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狱囚医药政策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令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轻重不许混杂。枷杻常须洗涤,席荐常须铺置。冬设暖匣,夏备凉浆。无家属者日给仓米一升,冬给绵衣一件,夜给灯油,病给医药。其所有费用于本处有司系官公粮内支给。对于狱...[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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