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于旧中国的一种封建性民间群众组织,多是按同行业或同乡关系结合的。在成立初期,用以反抗压迫、在生活上互助,如青红帮、哥老会、三合会等。这种组织多以小生产意识和宗教迷信为其精神支柱,具有落后性,加上带有盲目的破坏...[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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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旧中国的一种封建性民间群众组织,多是按同行业或同乡关系结合的。在成立初期,用以反抗压迫、在生活上互助,如青红帮、哥老会、三合会等。这种组织多以小生产意识和宗教迷信为其精神支柱,具有落后性,加上带有盲目的破坏...[继续阅读]
监狱和劳教机关与罪犯及劳教人员原居住地地方政府就其在监管劳教期间的教育改造及期满释放后的社会安置、接茬帮教等问题达成的协议。一般要签订“帮教安置协议书”,以明确规定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有:①监狱与...[继续阅读]
监管机关与管教人员的家属或原工作单位或原居住地地方政府签订的关于帮助教育违法犯罪人员的书面合约。签订帮教合同的目的在于提高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应明确规定合约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继续阅读]
对被帮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的空间领域。它并非固定的场所或设施,而是根据被帮教人生活、学习、工作活动空间的变化而变化的,各种社会力量能有效开展帮教工作的抽象的地域范围。确定帮教基地可以积极有效地吸收街道、派出所...[继续阅读]
社会帮教形式之一。由单位、街道、派出所、学校、家庭等几方面相互配合,共同制定帮教措施,分工负责,共同开展帮教活动的一种形式。组成帮教小组的各成分,来自被帮教对象日常生活的身边,存在于帮教对象活动的几乎所有时间和...[继续阅读]
在共同犯罪中以各种方式帮助正犯实行犯罪的人。1976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27条第1款规定:“对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故意予以帮助的,是帮助犯。”1978年修订的《苏俄刑法典》第17条规定:“以建议、指点、借给工具、...[继续阅读]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①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司法工作秩序。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继续阅读]
帮助诉讼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与诉讼当事人合谋,或者在当事人的指使下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谓的当事人不仅限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