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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史 共有 214 个词条内容

一、立户条件及限制

    秦汉时期立户的主要条件有三:一是阶级所属,这主要是贫富之分;二是身份与职业情况,这与阶级有关,但又不是一回事;三是居住情况与财产关系。奴婢不得立户 秦汉时期土地私有制已占主导地位。主要根据对土地占有的不同情况,社...[继续阅读]

户籍制度史

二、户的分合

    父子分异 战国时,商鞅在秦国变法,内容之一就是父子分异,发展个体小家庭。如秦孝公三年(前359)颁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1]这里的“二男”可有多解,即一父一子为二男,或一父有二子为二男,或一父另有一子已成年为二...[继续阅读]

户籍制度史

三、户内成员间的关系

    户主 在通常情况下,户主与家长是一致的,由男性尊长充任。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女性家长和户主。如前述“巫儿”之俗和赘婿不能当户主时。父家长即户主的地位,高于户内其他成员。首先,表现在对户内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上。户...[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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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户绝及户绝财产处理

    吕思勉先生在所著《中国制度史》的“宗族”章中说:秦汉以前有宗法。秦废封建,宗法与之俱废。萧何定九章,乃变为户法。宗法以宗为单位。户法以户为单位。以宗为单位,有小宗可绝,大宗不可绝之说。以户为单位,无某户可绝,某户...[继续阅读]

户籍制度史

一、“客皆注家籍”

    西汉时,土地兼并已很严重,自耕农破产者日益增多。对破产脱籍的农民,统治者或采取强制手段限制流亡,或采取经济手段招诱归业入籍,在法律上,是不允许大户人家荫庇脱籍流徙之人的。到东汉时,脱籍逃流的农民数量日增,成为一个严...[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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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的分合

    曹魏除“异子之科” 《晋书·刑法志》载,魏文帝时曾诏司空陈群等人改定刑制: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其序略曰:……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除异...[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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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户内成员间的关系

    与秦汉相较,该时期户内成员间的关系中,女子地位的变化值得一叙。汉魏之时,犯大逆罪者之家,女儿虽已出嫁,入夫家户籍,仍要受诛。据《晋书·刑法志》载,曹魏后期(据《通鉴纲目》,其事在魏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即公元255年),大臣毋丘...[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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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户绝及户绝财产处理

    北魏实行均田制时,有这样的规定: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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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与同居、家

    在唐律中,这是三个内涵相近、外延不等的概念。与立户规则有直接的关系。同居 在唐律中,有关同居的条文很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两条。一是《唐律疏议·名例律》中“同居相为隐”条,疏议曰: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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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的分合

    隋令大功以下亲析籍 据《隋书·食货志》,隋文帝统一全国后,当时华北平原东部一带,尚承袭北齐遗风,大约有十分之六七的人巧伪奸诈、游手好闲,各地有不少人在户口登记中诈老、诈小,规避租赋。于是,大约在开皇三年至九年间(...[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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