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解放城市中原有之广播电台及其人员的政策决定》
1999-10

中共中央1948年11月20日发出。 《决定》的主要内容为:1.全部接收新解放城市中国民党党政军所办的广播电台,并利用其设备建立人民广播电台,对原有的广播从业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录用、培训或遣散的方法处理之。2.对于民营广播电台,一律归军管会统一管理,区别情况处理。凡背景是国民党或其某一派系所经营,查明有据,专门进行反共、反苏、反人民之宣传者,没收之;凡纯粹系私人经营者,则在军管会管理之下,暂准继续营业;外国资本或外国人经营之广播电台一律停止广播;私人经营之短波广播电台,亦一律停止广播。3.新中国之广播事业,应归国家经营,禁止私人经营。在确定国营时,对某些私人经营之广播电台及其器材,可由国家付给适当之代价购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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