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总工龄”。工人、职员参加劳动和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计算时应包括职工间断工作前后的工龄和连续工龄。一般工龄在确定工人、职员能否享受劳动保险权利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也是确定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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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总工龄”。工人、职员参加劳动和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计算时应包括职工间断工作前后的工龄和连续工龄。一般工龄在确定工人、职员能否享受劳动保险权利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也是确定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继续阅读]
诉讼时效的一种,与特殊诉讼时效对称。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的诉讼有效期限。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规定的统一的时效期限,一般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诉讼时效的期限。时效期...[继续阅读]
仲裁制度的一种。按照1979年8月8日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我国当时的经济合同仲裁实行两级仲裁制度。各地实践证明,这个制度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因而我...[继续阅读]
上诉人对原判决的一部分不服,向上级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在刑事诉讼中,一部上诉的情况有:(1)原判涉及几个罪,原告人或被告人对其中的一部分罪的判决上诉;(2)原判涉及几个被告人,原告人对于其中一部分被告人上诉,或被告人中的...[继续阅读]
亦称“单偶婚”。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和家庭形式。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父权制代替母权制,世系与财产继承开始按父系计算而形成,同时对偶婚亦为一夫一妻制所代替。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里,由于经济权掌握在男子手...[继续阅读]
一个男子同时娶几个女子为妻的婚姻形式。始于原始社会后期,是父权制婚姻形式的特点,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也是富人和显贵人物的特权。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里,剥削阶级往往实行一夫多妻制,只是表现的形式不同。中国奴隶...[继续阅读]
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行起诉或者受理。最早为罗马共和国时期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原则,以后也适用于刑事审判,并为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司法所承袭。目的在于防止对同一案件作出互相抵...[继续阅读]
“物证”的对称。泛指通过特定人的有关陈述对案件事实所作的证明。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人的鉴定结论等。人证与证人有区别,证人仅指了解案件情况而被通知到案作证的第三人。...[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