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私营广播电台暂行管制条例》
1999-10

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1949年6月13日公布,载同日上海《解放日报》。《条例》共8条。要求尚在继续播音的私营广播电台向该会文化教育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处报告本台的有关情况。还规定各台每天广播节目及内容,必须于次日向新闻出版处作书面报告,并必须转播该会所指定的节目;非得该会许可,不得有任何自播之政治性节目,如新闻评论、政治性讲演及通讯等;不得有反对人民政府、反对人民解放军及任何反共、反人民、反对世界民主运动的反动宣传与败坏风俗之节目;不得与其他电台进行通话联络,亦不得使用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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