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铁虎清册》 的编制和 《裁禁商上积弊章程》 的酌订
1999-03

清朝从1751年办理珠尔默特那木扎勒事件善后事宜,颁 行《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 开始,一直将整顿乌拉摊派、减免 差赋、安抚百姓作为治藏政策的中心要点,以期整饬封建农奴 制造成的社会锢疾,扼制西藏社会衰败的势头。在具体实施平 定廓尔喀对藏侵扰后颁行的 《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 的过程 中,清朝加大了这方面治藏施政的力度,集中表现为选派松筠 驰驿赴藏,接续和琳未竟的抚辑西藏百姓的工作。乾隆五十九 年七月 (1794.8) 在 “定立章程,抚辑各部落” 等方面 “均能 实心整饬,经理妥协” 的驻藏大臣和琳调任四川总督之时,乾 隆帝考虑到 “现在卫藏甫经和琳整顿之后,正须妥员接代,慎 守成章,以期更臻宁谧”,特将奉旨在荆州审察税务的松筠 升授工部尚书兼都统,任命为驻藏大臣。松筠到藏后立即投入 抚辑西藏百姓,考察和改善西藏社会状况的工作。翌年初,松 筠藉宣达乾隆帝蠲免全国钱粮恩旨之机,喻劝八世达赖喇嘛。达赖喇嘛在感召之下当即表示: “唐古忒百姓即系大皇帝之百 姓,我受大皇帝栽培覆育之恩,至优极渥,意欲推广大皇帝普 惠百姓之皇仁,将所属唐古忒百姓本年应纳粮石,及旧欠各项 钱粮,概行豁免。” 又表示 “情愿发出银三万两,交商上查明 各处穷苦百姓,按户散给口粮籽种,令其各勤农业”,对于 “有房间坍坏者,酌给银两修补,俾各穷民有所栖止”。并恳请 驻藏大臣分别就“蠲免粮石,及散给失业百姓口粮籽种,修理 坍坏房间等事” “代为酌定章程,遍行晓谕,众百姓方能均沾 实惠”。松筠欣然接受委办,随即召集济咙呼图克图和众噶伦 等共同核计商上旧存银米财物,一年可收“庄粮”,及达赖喇 嘛本人和各寺庙一年所需费用,从而匡算出在保证开支 “有盈 无绌” 的原则下,减免数额。核算出 “除众番民应交达赖喇嘛 商上岁需之草料柴薪不免外,所有唐古忒百姓应交本年粮石, 约计值银五万余两,及节年所欠各色粮银四万余两……概行豁 免”。又按达赖喇嘛的意图,饬令各处营官第巴等,召集失业 百姓,按人口酌给三个月口粮糌粑,并按户散给青稞籽种。至 于所需修理的坍坏房屋,亦令据实呈报,由商上发给修理费 用。七世班禅得知达赖喇嘛普免粮银之后,也主动提出 “将后 藏所属百姓本年应交粮石,豁免一半,旧欠粮银,概行豁免, 间有失业番民及坍坏房间,亦同达赖喇嘛一体资养修理”。
松筠等筹议抚辑百姓实施办法之时,将达赖、班禅普惠西 藏百姓的善愿奏报皇帝,乾隆帝见到奏报后,甚为喜悦,朱 批: “好事! 即有旨。”随即发布上谕: “达赖喇嘛等仰体朕意,既将唐古忒等抚恤办理,自不必拨用达赖喇嘛银两。著即 动用该处正项,赏给前藏银三万两、后藏银一万两,松筠等务 须悉心办理,毋致一人遗漏。” 乾隆六十年三月初九日 (1795.4.27) 松筠接奉乾隆帝批示后,立即用汉藏两种文字缮 写告示,遍行晓谕,并颁布“办理抚恤款项” 章程十条,悉令 各宗谿实力办理。十条章程详细剖示 “苦累百姓” 的各种弊端 及规定有关抚恤赈济、减免差赋 “以纾民力” 的具体条款, “兼写汉番字样,刊刻刷印,于达赖喇嘛所属各处,遍行发给, 晓谕知悉,一体遵行”。松筠本人亲自与帮办大臣和宁带领 属员进行督饬,并向百姓直接宣达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抚 恤贫苦百姓的惠意,携带银两,按户赏给。在重点抚恤农村的 同时,在牧区还普遍散给牧民银钱,并专门对拉萨的贫民进行 赈济安置。当时布达拉宫附近聚集为数甚多的无家可归的贫苦 百姓,“其内各乡来者,昼则乞食,夜则露处”,“其情愿回归 本处者,即按户口赏银,差人送回,交该营官照依告示安插, 各令务农复业。其内疲癃残疾,不愿回归本处者,俱于藏内补 修房间,以资栖止,并酌量赏给糌粑酥茶,得以糊口,自能各 谋生计,不致失所”。松筠还奏准将直属驻藏大臣的藏北三十 九族一年的贡马银两全部免除。松筠带领噶伦及班禅系统官 员督察后藏救助情况时,还专门巡边抚恤,访察了边境的萨 喀、阿哩、帕克里、定结、喀达、绒辖等处,察知边民赋纳较 重,又有为商上、寺庙进行边境贸易支应乌拉的苦累,当即“严行出示晓谕”,禁止私派乌拉,贸易运送 “俱著发价雇觅应 用”,“以期永纾民力”。
松筠严行督饬西藏地方各级官员 “务须查照十条内所开各 项应办事件,赶紧尽心办理”,强调“先期雇觅人夫补修房间 为急,速令招回之百姓,及各本处无业之百姓,早得栖身之 所,赶紧耕种,无误本年农作”。 对实心按十条抚恤百姓、 办事认真的地方官员,分别予以奖赏,对“潦草完事,并不实 心妥办者”,从重治罪,以示惩戒。贡嘎宗宗本巴素多尔济贪 赃枉法,“胆敢私向众贫民抽取赏银二十余两入己”,松筠亲自 审理此案,“追出银两,分赏原人外,将巴素多尔济退革营官, 对众重责枷号示惩,并遍行晓谕,以为营官不法者戒”。 由 于驻藏大臣对减免差赋、救助贫苦、抚辑百姓,实心办事,雷厉风 行,当年七、八月份西藏农牧区普遍得到减免救助的实惠,不失 时机地投入了生产,社会逐渐恢复生机。这是清代历史上一次 较详细记载的中央政府扶助西藏地方发展生产的举措。
驻藏大臣松筠颁行十条章程,力图整顿乌拉摊派,终因积 弊植根于封建农奴制社会制度本身,未能彻底贯彻。时至道光 年间,问题再次突出起来。由于贵族、寺庙凭借权势大量逃避 差赋,又复私行苛派,“政府差民承担份外之差赋颇多,结果 差民逃散流离,政府收入亦日渐减少”,“各衙署多数如 ‘墙塌 无木支撑’,濒临无法收拾之境地”。道光九年 (1829) 遵照道光帝的谕示,在驻藏大臣惠显的督催下,摄政策墨林二世活 佛绛贝楚臣组织了一个专门的班子,由噶伦敦珠布多尔济、孜 本索诺木结布和曲本堪布洛桑称勒朗结等人任查办员,负责对 达赖喇嘛所辖各宗谿之户籍、耕地,以及各自之封地文书、冈 墩数额 (按照下种面积各类领地应当负担的差役乌拉份额) 进 行认真查核。将初步查核的清册,由噶厦发给各宗,“对其中 冈墩数额有无错误、遗漏、重复,有无替代旧抛荒差户者,有 无个别政府贫困差民因支纳大量空冈差赋而难以承受者,有无 政府差民之土地虽拨归贵族、寺庙所有,但其差赋并未如数支 纳者等等进行彻底查清。情况查明后,经宗堆和乡村公会出具 甘结”,并对 “有关部分认真加盖印章”,再报请噶厦审核。 噶厦最终核定冈墩数额,明确各类土地应支、应免的差项,制 定清册,加盖印章,发给各宗谿作为今后支纳差赋的法律文 件。这就是道光十年 (1830) 核定的《噶丹颇章所属卫藏塔工 绒等地区铁虎年普查清册》,简称《铁虎清册》。
《铁虎清册》 的编制,是在驻藏大臣的指导督促下,西藏 地方政府遵照皇帝的 “命政府、贵族、寺庙一律平均支纳差 赋” 的谕旨,为解决差赋负担不均,保证财政收入而推出的重 要举措。它触动了一些权贵的既得利益,从而斗争十分激烈。 “贵族、寺庙之某些心狠贪婪者,藉口 ‘泼出之水,难以收 回’,力图不予承受”。增加顿差较多之贵族、寺庙,曾呈文请 求驻藏大臣和摄政诺门罕转奏大皇帝,请准予按原有差赋支 纳,不另增差赋。力主增地就要增差赋者则强调指出: “较大 寺庙及公、噶伦等大官贵族之顿差百姓、俸地等,皆乃奉天承运大皇帝和遍知遍观大怙主胜王 (达赖喇嘛) 之庶民与领地, 仅归其使用,并非各自背负而来,直至现今依然允其使用,然 彼等并未感恩戴德。”驻藏大臣对此曾明确指示,不论寺庙 谿卡或贵族世家谿卡,凡向政府呈报并经批准之减差文书,要 立即收回,宣布作废,差赋一律公同负担。十世达赖在批文中 也明确指出: “以吾府尧西宇妥为首之贵族、寺庙、官宦世家 均应承担驿站冈差、宗间运输差及三薪饷差等,并以二冈一顿 计,纳粮支差。” “兹经驻藏大臣和摄政诺们罕商定,在清册作 出明确规定,均应遵照征派支纳。对以情况特殊为由,顽固申 请减免者,无论何人定当严惩不贷。”
《铁虎清册》 是清朝中央继 《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 之 后,督导西藏地方制订的又一重要文件。它力图规范土地的占 用和均衡属下领主与农奴的封建负担,防止农奴制内部矛盾的 激化,稳定社会秩序。后来又在此基础上作过几次调整,曾搞 过水马年等好几个清册,虽然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封建农奴制 下广大差民农奴遭受沉重压迫剥削的不公平的处境,但还是起 到了暂时的限制、一时的缓解的作用,这是应予肯定的。《铁 虎清册》 所强调指出的 “西藏所有土地皆为达赖喇嘛之封 地”,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是大皇帝,达赖喇嘛是受封管理者, 贵族、寺院都是受恩使用者,则从土地所有、占有的重要角 度,明晰西藏地方与清朝中央的辖属关系,这无疑是更应予以 充分肯定的。为此,在1831年,《铁虎清册》 编定的第二年,清朝中央“以查办西藏商上地亩赋税出力,赏二品顶带噶布伦 敦珠布多尔济二等台吉,四品仔琫索诺木结布三品顶带,曲琫 堪布洛桑称勒朗结达尔汉堪布名号”。
清朝后期治藏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除均衡领主和农奴的 封建负担、抚辑西藏百姓、稳定社会秩序之外,遏制寺庙及上层 僧侣权势和财富的急剧膨胀,防止少数特权人物把持政教机构, 振作驻藏大臣的积弱之势日益突出起来。在这方面,曾有几任驻 藏大臣奏拟过几个章程,其中以道光二十四年(1844)琦善拟订 的《裁禁商上积弊章程》(一称《唐古特裁禁商程》)影响较大。
1843年琦善接任驻藏大臣之时,寺庙及上层僧侣百多年 来权势和财富的膨胀,已较世俗领主尤有过之。策墨林二世活 佛绛贝楚臣集摄政与十一世达赖喇嘛经师、甘丹池巴等政教崇 高职位于一身,权势过重,以致无所约束,被控 “需索财物, 侵占田庐,私拆房间,擅用轿伞,强据商产,隐匿逃人,奸贪 狂妄”, “擅给外番印照 (路票)”,违例私放官缺, 甚至有 谋害十世达赖喇嘛之嫌疑, 等等。琦善对其进行弹劾,奏准 朝廷褫革其一切职衔名号,“追敕剥黄”,资产查封,发遣内 地。《裁禁商上积弊章程》 就是在这次查处摄政绛贝楚臣的过 程中,作为处理善后事宜的立章定制。该章程列有28条,全 文4000余字, 内容概述如下:
1. 驻藏大臣地位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非与 代办事务之呼图克图平等,“其掌办之呼图克图,大臣照旧案 仍用札行,不准联络交接,以肃政体”。
2. 西藏地方与廓尔喀、布鲁克巴、哲孟雄、拉达克接壤, 各部遣人来藏布施通问,“无论事之大小,均呈明驻藏大臣代 为酌定发给,不准私相接受,违者参革”。
3. 西藏所属及外番发生争衅,“均先 (由驻藏大臣) 详查 起衅根由,是否由于官民偾事激成,严行惩办,再行核定,不 准如前先用兵,冀图冒功”。
4. 驻藏大臣不得保奏达赖喇嘛正副经师,“俟达赖喇嘛任 事之时,仰候恩出自上”,赏给名号。
5. 达赖喇嘛年至18岁,由驻藏大臣具奏请旨,即行任 事,“其掌办之人,立予撤退”,印信停用。
6. 达赖喇嘛转世灵童一经金瓶掣定,并奉旨批准,其父 母应得庄田房屋,即由商上拨给,不得借故推延。
7. “权要并于一人,易滋舞弊”,摄政不得兼任达赖喇嘛 正副经师及甘丹池巴。
8. 甘丹池巴 “于年久苦修、深通经典喇嘛中保充,不准 以呼图克图诺们罕充补”。
9. “掌办事务手下之札萨克喇嘛,只准其管本寺事务,不 准丝毫干预商上公事”,不准补商上之官缺。商上当差之人, 亦不准补掌办事务寺中之缺。
10. 掌办事务之人,不准再用商上乌拉,“其熬茶布施, 应自出资办理”,不得由商上贴补。
11. 掌办之人印信存其本寺,其钥匙交总堪布佩带,遇有 文书,会同钤用。在商上办事的仲译,不准移住掌办寺中办 公。
12. “掌办之人不准将商上田地、人民擅行给予寺院,又 送与亲友”,“违者将掌办参革,分别追还商上,以儆专擅”。
13. 达赖喇嘛赏给世家及百姓田地,不准呈送或典卖于掌 办寺院。
14. 商上孜仲喇嘛必须充当三年后,才能补用为七品执事 或七品营官。
15. 商上孜仲缺出,只准从商上所属拉木结札仓寺挑取喇 嘛补放,不得从外寺挑选。
16. 详加考订僧俗藏官等第额数,自与噶伦相等之三品商 上总堪布到七品之噶厦俗官小仲译,凡职称35,名额98。
17. 规定僧官缺出调补升补次序,不得将闲散孜仲喇嘛 “先给虚衔及越级升调委署”。
18. 规定俗官缺出调补升补次序,不准将东科尔越级挑 用。
19. 规定商上仲译、医生、小医生、担任翻译之罗藏娃的 任职条件和升调界限。
僧俗各官缺,凡六品以上及有关地方之七品营官升调,均 应呈请驻藏大臣会同拣放。
20. 规定商上厨房供差人及管门第巴之选用。
21. 僧俗营官,各应归还本缺,不准互相侵占,“不准又 以俗缺令喇嘛管理”。
22. 各寺补放堪布,除应按本寺成规外,“嗣后必须查其 出家实在已逾二十余年,确系经典深通”,曾考取格西“蓝占 巴” 者,方准开单呈请补放。
23. 三大寺格斯贵的补放,除向有成规,仍其旧外,“嗣 后必须查其出家实逾二十余年,确系通晓清规,众心悦服,曾 经管事无误”,方准开单补放。
24. 规定甘丹池巴之资格及递升次第。
25. “嗣后修建寺院,无论职分大小,一遵理藩院定例, 不准有碍民地、民房”,喇嘛只准在寺修行,不准干预公事, “效讼棍所为”。
26. 规定犯法之所应罚银两数额,禁止轻易查抄家产, “不准借称商上曾经赏过田房,以抄没为追缴”。
27. 驻防官兵及藏官征用乌拉,应按官职大小,定数支 应,不准逾额。藏官族戚及跟役等均不准擅用乌拉。
28. 藏兵应照额挑补足数,以重操防; 对来藏贸易之外 番,应抽收税课,但不许增添勒索。
《裁禁商上积弊章程》 二十八条,呈报清朝中央后,理藩 院议复之时,对第六条持有异议,改为 “前藏掌办印信,应请 嗣后于商上就近拣择清净房间,作为印务公所,无庸另行建 造,即于属僧内视其职衔相当、老成懂事者,派令分班看守, 其印钥由该掌办之人自行佩带,印信启闭钤用,交总堪布专司 监视”,余皆议复为 “应如所请”,道光帝批示 “依议”,从 而付诸正式施行。
《裁禁商上积弊章程》,作为办理摄政绛贝楚臣事件的善后 事宜,集中反映为对摄政权力的限制和削弱。28条中就有12 条直接针对摄政集政教最高职位于一身,权势过重,以致无所 约束、横行无忌等弊端,从各个角度对其权力作出种种限制和 削弱。其他多条如规定三大寺堪布及甘丹池巴的任职条件、对寺院建修和僧人行为的限制等等,也是着眼于扼制寺院和僧侣 贵族权势的膨胀。这些对于清理当时西藏社会积弊具有鲜明的 针对性和积极意义。《裁禁商上积弊章程》 的积极意义还体现 为力图振作以往驻藏大臣的积弱之势,以立章定制明定驻藏大 臣地位与达赖、班禅平等,非与摄政平等,重申西藏涉外事宜 由驻藏大臣掌管,规定六品以上僧俗官员和重要地方的七品营 官的升调都要呈报驻藏大臣,以便会同达赖喇嘛任命。“所以, 从新章程全文来看,驻藏大臣的职权并不因这次改革而受到削 弱”。
琦善在酌拟《裁禁商上积弊章程》 之时,曾奏请朝廷对 《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 第八条由驻藏大臣负责稽查审核达 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两处商上财赋收支予以变更,获准 “嗣 后商上及札什伦布一切出纳,著仍听该喇嘛自行经理,驻藏大 臣毋庸经管”。琦善对商上公用收支和规定驻藏大臣不必过 问的达赖、班禅“自奉” 以及例应需用各项实难一一区分,加 之驻藏大臣不懂藏语文,所谓“稽核” 只不过依样画葫芦,有 名无实,采取现实主义态度,主张 “商上之出纳全从夷俗,势 不能代为转筹”。 他又试图从理论上对此变通进行论证,指 出商上财赋非国帑,“如系国帑,丝毫为重,必当实力稽核。 ……若稍涉商上银钱之事,大臣理应避嫌,国家大体所关,何可转图经手,致滋流弊”。如果说从可操作性上否定 “有名 无实,徒属具文” 的稽核制度似乎还有一定的道理,那么认为 非中央直接财政,驻藏大臣就不应过问,那是完全没有道理 的。就是所谓有名无实,那怕 “稽核” 只是一种形式,“这个 形式,也同其他种种形式一样,都包孕着中央行使管辖地方权 力的内容”。琦善未能理解制订驻藏大臣对西藏地方财政拥 有监督权定制的深刻用意,提出放弃“稽核”,无疑削弱了驻 藏大臣的部分职权。但《清史稿》 因之断言琦善酌订的章程使 “乾隆所定制度,荡然无存矣”,是十分偏颇而无根据的。从 总体上看,在明定驻藏大臣职掌,加强清朝中央对西藏地方的 治理上,《裁禁商上积弊章程》 和 《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 所遵循的原则是一致的,二十九条制订时未出现的问题,如 “摄政” 地位、权势问题和西藏地方官员的品级、选法,二十 八条均作了细密的合理的补充。应该说,二十八条的立章定制 是 《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 清朝系统治理西藏法规制定的继 续和补充。虽然这次立章定制的影响远非二十九条的颁行可比 拟,但对清朝后期振作驻藏大臣地位的积弱之势,巩固中央政 权治藏主权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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