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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称“二五加课”。清代盐税之一。光绪二十七年(1901),北运山东各引票地及除归德府属九州县外的南运引票地,每引票征银二钱五分,年征银六七万两,用以筹还庚子赔款。 (本文共 81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