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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工会联合总会

    1949年10月,由澳门木艺、茶楼、鞋业三个工会发起,筹备成立澳门工会联合总会(简称工联)。该会于1950年1月20日成立。澳门工联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人。内部设基层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福利委员会、文化委员...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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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工业场所内卫生与工作安全总章程

    本章程由澳门总督以第五七/八二/M号法令发布。共十章。第一章概则。规定了该章程主要是为工业场所的安全与健康;规定了该章程的实施范围,雇主与雇员的义务。第二章工业场所之设备。规定了楼宇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关于照明...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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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工资

    依据雇主与提供服务的工作者之间的协议、章程、惯例或法律规定而支付的报酬。工资由本地区货币、金钱、物质及其他支付方式构成。计时工资支付时,不得扣除每周休息日、年休假及强制性假日工资。计件工资的休假日工资按最...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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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8小时,依照风俗习惯,工作方式依雇主与工作者之间的约定,每日工作时间可至10小时半,但超出8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无法律上的强制性。允许超过8小时工作的条件是:(1)雇主面临重大损失或遇到...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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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工作者的健康保障

    工作者在任职开始时,雇主应提供体格检查的条件。在任职期间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工作者因提供服务而患病,因提供服务时遭意外事故。应得到治疗及赔偿的保障。这种保障由雇主直接承担或通过保险办法解决。...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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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关于违犯工业场所劳工安全与卫生法例或管制章程之适用处分

    由澳门总督及立法会以第二/八三/M号法律公布。规定了适用处分的范围。对违反安全与卫生法例罚款处分规定;责任免除的条件;违例的稽查;法院审理违反安全卫生法例的司法权等等。该法于1983年2月3日立法会通过,1983年2月11日总督颁...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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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劳动关系解除后,雇主向工作者提供的证明其服务期间工作状况的文书。根据澳门地区劳工法规定,工作关系终止时,工作者有权向雇主要求发给一份证明书,证明书需载明:(1)开始提供服务日期;(2)结束提供服务日期;(3)工作性质或曾从事...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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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解除劳动契约的补偿

    劳雇关系当事人解除劳动契约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补偿标准。根据澳门地区劳工法的规定,雇主须预先通知解除劳动契约并支付补偿的标准为:(1)3个月以上不足一年工作关系者补偿相当于7天的工资;(2)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工作关系者补...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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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劳动契约的解除

    劳雇关系一方或双方解除劳动契约的条件。根据澳门地区劳工法的规定,不须预先通知或支付补偿而解除劳动契约的条件是:(1)通过劳雇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契约关系;(2)在试工期间;(3)劳动契约以某项工作任务完成为期限,任务已完成。由...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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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劳工管理机构

    根据1989年6月19日第四零/八九/M号法令,澳门卫生暨社会事务政务司下面所设立的劳工暨就业司为澳门主管劳工事务的机构。劳工暨就业司设有:(1)行政暨财政处。(2)研究暨技术辅助室(属厅级)、该室下设组织暨资讯处和研究处。(3)劳工...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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