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由澳门木艺、茶楼、鞋业三个工会发起,筹备成立澳门工会联合总会(简称工联)。该会于1950年1月20日成立。澳门工联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人。内部设基层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福利委员会、文化委员...[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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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由澳门木艺、茶楼、鞋业三个工会发起,筹备成立澳门工会联合总会(简称工联)。该会于1950年1月20日成立。澳门工联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人。内部设基层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福利委员会、文化委员...[继续阅读]
本章程由澳门总督以第五七/八二/M号法令发布。共十章。第一章概则。规定了该章程主要是为工业场所的安全与健康;规定了该章程的实施范围,雇主与雇员的义务。第二章工业场所之设备。规定了楼宇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关于照明...[继续阅读]
依据雇主与提供服务的工作者之间的协议、章程、惯例或法律规定而支付的报酬。工资由本地区货币、金钱、物质及其他支付方式构成。计时工资支付时,不得扣除每周休息日、年休假及强制性假日工资。计件工资的休假日工资按最...[继续阅读]
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8小时,依照风俗习惯,工作方式依雇主与工作者之间的约定,每日工作时间可至10小时半,但超出8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无法律上的强制性。允许超过8小时工作的条件是:(1)雇主面临重大损失或遇到...[继续阅读]
工作者在任职开始时,雇主应提供体格检查的条件。在任职期间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工作者因提供服务而患病,因提供服务时遭意外事故。应得到治疗及赔偿的保障。这种保障由雇主直接承担或通过保险办法解决。...[继续阅读]
由澳门总督及立法会以第二/八三/M号法律公布。规定了适用处分的范围。对违反安全与卫生法例罚款处分规定;责任免除的条件;违例的稽查;法院审理违反安全卫生法例的司法权等等。该法于1983年2月3日立法会通过,1983年2月11日总督颁...[继续阅读]
劳动关系解除后,雇主向工作者提供的证明其服务期间工作状况的文书。根据澳门地区劳工法规定,工作关系终止时,工作者有权向雇主要求发给一份证明书,证明书需载明:(1)开始提供服务日期;(2)结束提供服务日期;(3)工作性质或曾从事...[继续阅读]
劳雇关系当事人解除劳动契约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补偿标准。根据澳门地区劳工法的规定,雇主须预先通知解除劳动契约并支付补偿的标准为:(1)3个月以上不足一年工作关系者补偿相当于7天的工资;(2)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工作关系者补...[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