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主体”的对称。对于某种犯罪法律未作特殊限定的主体。也就不要求具体有什么特定的职业身份,只要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例如,法律上对于杀人罪、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未作特殊限制,任何人达到法...[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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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主体”的对称。对于某种犯罪法律未作特殊限定的主体。也就不要求具体有什么特定的职业身份,只要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例如,法律上对于杀人罪、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未作特殊限制,任何人达到法...[继续阅读]
一译“普通犯意”。“特殊犯意”的对称。英美法系刑法中按不同标准将犯意分为一般犯意和特殊犯意两种。两者通常是在以下几种不同情况下加以区分:(1)一般犯意等同于与“罪过”或“心理状态”意义的犯罪意图,而特殊犯意指的...[继续阅读]
“特殊共犯”的对称。根据共同犯罪的组织结构形式而划分的共犯形式之一。是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特殊织形式的共同犯罪。这种共同犯罪的主要特点是:在组织形态上具有临时纠合性,是共同犯罪的人为了共同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纠合...[继续阅读]
“特别自首”的对称。*自首的一种。指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对一切犯罪共同适用的自首。在各国刑事立法中均有关于自首的规定,而且大多属于一般自首。我国刑法第63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属于一般自首。该条规定的一般自首有三种情形...[继续阅读]
又称“共同客体”。犯罪客体的一种。指一切犯罪共同侵害的客体。一般客体是就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而言的。在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把社会主义的法律秩序、社会秩序作为犯罪的一般客体。它反映了犯罪...[继续阅读]
对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条例、决议、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苏联等国检察机关的一项主要职权。我国在建国初期的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也...[继续阅读]
“特殊预防”的对称。刑罚的目的之一。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来预防社会上一般人实施犯罪行为。由于对一般预防的作用的理解不同,在刑罚理论上有心理强制说、威吓说及警戒说之分。即通过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对一般人的...[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