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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专有专用之事实,至后依社会之公权力而保护,依法律而保障其不可侵犯性之一大原因,为“太朴”之信念,“太朴”之信念生出尊重自他所有之习惯;其习惯,生出法律上之权利。 (本文共 82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