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人们当时尚无立法者,当时根本没有这一类东西存在,最初连文字也没有,人们根据习惯或他们称之为他们祖先的法律而生活。……...[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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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人们当时尚无立法者,当时根本没有这一类东西存在,最初连文字也没有,人们根据习惯或他们称之为他们祖先的法律而生活。……...[继续阅读]
可以断言,在人类初生时代,不可能想象会有任何种类的立法机关,甚至一个明确的立法者。法律还没有达到习惯的程度,它只是一种惯行。用一句法国成语,它还只是一种“气氛”。对于是或非唯一的有权威性的说明是根据事实作出的司...[继续阅读]
一个野蛮社会实行的一套习惯,往往对其文化进步绝对有害或有某种特殊的危险。一个特定社会从其初生时代和在其原始状态就已经采用的一些惯例,一般是一些在大体上最能适合于促进其物质和道德福利的惯例;如果它们能保持其完...[继续阅读]
为血亲报仇这种古老的习俗在人类各部落中流行得非常广,其渊源即出自氏族制度。氏族的一个成员被杀害,就要由氏族去为他报仇。审问罪犯的法庭和规定刑罚的法律,在氏族社会中出现得很晚;但是在政治社会建立以前便已出现。另...[继续阅读]
氏族的规章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习俗。其中之一就是有义务不在本氏族内通婚。这项规章似乎一直到很晚的时候都不曾成为法律条文;但是,从许多方面都可以找到证据,证明这是氏族的规章。罗马人的族谱表明他们是在氏族以外通婚...[继续阅读]
在一定的时间内,在一个社会里,创造出禁止杀人或禁止偷窃的规范来的不是习惯。习惯只创造出用来为这种禁止作制裁的方法。因此不必研究怎样解释习惯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或照德国人的说法,怎样解释习惯在法律上的效力。对这一...[继续阅读]
没有经历过定居农业阶段的社会也以某种形式同土地联结在一起。靠狩猎和采集为生的部落一般在范围相对有限的地理区域中活动,他们在区内来来往往,从不跨出边界。界线通常是相当分明的,其他部落则在毗邻地区落户。即使在非...[继续阅读]
维护社会和平是实现其它法律价值的先决条件。如果某个公民不论在自己家中还是在家庭以外,都无法相信自己是安全的、可以不受他人的攻击和伤害,那么,对他侈谈什么公平、自由,都是毫无意义的。在原始社会里,人们并没有意识到...[继续阅读]
大卫·休谟在其发表于1740年的著作《人性论》第2卷第3章中,将文明社会解释为并非源自社会契约,而是源自人类对与他人合作能够获得利益这种认识。这里所说的利益是一种相互保护、用以抵御来自外部的或者来自偶然不幸的打击。...[继续阅读]
还未产生文字的原始社会必然生活在习惯法的制度下。在原始社会中,习惯法数不胜数,多种多样。然而,它们都具有共同的特征。首先,正如上文所说,法律同宗教很难区别,习惯法自然深深地带有神秘主义色彩。对违反多种禁忌的惩罚...[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