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始社会里,在人们还生活在不大的氏族中、还处于最低发展阶段即处于近乎野蛮状态的时候,在与现代文明人类相距几千年的时候,还看不见国家存在的标志。我们看到的是风俗的统治,是族长所享有的威信、尊敬和权力,这种权力有...[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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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始社会里,在人们还生活在不大的氏族中、还处于最低发展阶段即处于近乎野蛮状态的时候,在与现代文明人类相距几千年的时候,还看不见国家存在的标志。我们看到的是风俗的统治,是族长所享有的威信、尊敬和权力,这种权力有...[继续阅读]
习俗是最高的法,习俗是吠陀之教导和传承之规定;因此,再生人欲得灵魂之福,就应该永远一心遵守它。背离习俗的婆罗门享受不到吠陀的果报,而正确遵守习俗的,必定享受圆满的果报。如此地见到功德来源于习俗之后,众圣人视习俗为...[继续阅读]
仲裁者裁判的时候,既不根据法典的条款,也不凭依约定俗成的原则,乃是凭依他们的习惯与传统,而习惯与传统则或以经验为依旧,或以信仰为标准,或根据从犹太教所得到的知识去裁判。这种建立在风俗习惯上的裁判,没有刑罚的处分。...[继续阅读]
兹之所谓潜势法者,即指为人民公的行为之基础之社会力,虽有发动可能性,然仍伏于法之主体中,尚未形成法规之体裁者也。在国家初期,人民唯从其所属团体之常习,以营共同生活,遇有神意启示或元首命令,不可不绝对服从之;此种服从...[继续阅读]
国家初期,人民之公的行为之基础,虽无明确之规范,然社会的共同生活之经验,对于其社会本身存在发达之事项,本能的生有公共义务感;例如敬神及服从首长、族长、家长,勿杀同族、盗同族、为同族报仇,对同族人之行为,当负共同责任...[继续阅读]
潜势法之所以形成法规者,多依法之发现或宣言。发现为法规发生之他动的原因,法之本体以外者为之也。宣言为法规发生之自动的原因,法之本体自身为之也。法之发见,因法之原质,本来潜在民意,成为惯习而发见者也;或潜在神意,依灵...[继续阅读]
无形之记忆法,变为有形之文字法,其顺序大约始于备忘私文书,次为记录公文书,终为立法公文书。当记忆法移为文书法时,其初惯习法仍保其无形法之原性,而文书尚未成为法之构成分子。有时法之记忆者,私自笔记惯例而秘藏为备忘录...[继续阅读]
社交文化稍发展,于是巫祝、预言者、教主、宗祖等,继咒师、药师、魔法使等原始的信仰之主导者而出,而基于信仰之行为规范,亦渐次概念化,成为神嘱、预言、戒律、教义、宗规等形式。及民众之智性大,哲人出,圣贤现,于是基于启原...[继续阅读]
信仰德义习俗三规范其所以享受法性者,有由于其规范之设定者与施行者之资格之变化,亦有由于其施行方法之变化。前者为主体的法化,后者为客体的法化。习俗规范,则因由民众之永续惯行而生,故不因其规范主格之民众之资格之变性...[继续阅读]
“太朴”(Taboo)者,为按触神圣或污秽之事物之禁忌,犯之必蒙灭害,由此信念而生之习俗也。此习俗为低级文化民族间所存之普遍的现象。所有民族,皆一度经历“太朴”之习俗,始惯于有规律之社会生活。“太朴”之俗,始于现今之“坡...[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