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朴”恰如法之有习惯法,成文法,有因习惯而存者,有依设定而生者。“太朴”虽不知为何人所创定,然广存于人民信念间,行之已久。其起原,或有一个事件,家人仿之以为恒例,经年累代而成。如此者,即因习惯而存之“太朴”又或酋...[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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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朴”恰如法之有习惯法,成文法,有因习惯而存者,有依设定而生者。“太朴”虽不知为何人所创定,然广存于人民信念间,行之已久。其起原,或有一个事件,家人仿之以为恒例,经年累代而成。如此者,即因习惯而存之“太朴”又或酋...[继续阅读]
人类现象,决非如近代欧洲学者所想像:其原始状态为自由自主毫无束缚,亦决非由不羁之独立生活突然移至整齐之国家生活;盖一团体进化发展而为国家的组织,以至其团员之份子皆营法律的生活,必亘数百年或数世代之长岁月与许多之...[继续阅读]
“太朴”者,为人类至有制裁之行为规范之起原,法律实为此原始的规范之进化者也。夫人类之至为社会的生活,于同一祖神之崇拜、同一“图腾”之认识、对于同一之勇者、僧侣、预言者、药师等之崇敬畏服等之心理的求民力而外,尚...[继续阅读]
犯性交之“太朴”而蒙之冥罚,不仅止于其违犯之当事者一身,且及于产生此违犯者之种族地方,而蒙饥馑、疲劳、猛虎、巨鳄等之灾厄。故以“太朴”之厉行,非一人一家之私事,实一族一地方之公事也。故有奸通近亲性交等违犯“太朴...[继续阅读]
自我专有专用之事实,至后依社会之公权力而保护,依法律而保障其不可侵犯性之一大原因,为“太朴”之信念,“太朴”之信念生出尊重自他所有之习惯;其习惯,生出法律上之权利。...[继续阅读]
在物之上设定“太朴”,正如由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依此,而其物归于自己之专有,不许他人之稍事侵犯。其设定方法,有宣言标示接触三种,已如前述。故国王、酋长、僧侣、贵族等有设定“太朴”之特权者,宣言欲归自己专有之物为“...[继续阅读]
在公认窃盗之行为而以其成功为神明呵护之社会,本无所谓财产观念之存在。然因有此等之蛮习,各人之间,常存猜疑危惧之念,社会份子间之团结极为脆弱,动辄发生利益之冲突,其社会不久必至崩溃。若能在此种无财产状态中,生出外物...[继续阅读]
“太朴”者,行为之禁讳,其基础在违犯之者必蒙祸灾之信念。故对于其制裁之恐怖观念,在迷信甚深之蛮民间,能使“太朴”之威力绝大。其效力,可视为其行为之规范,较之开明国家之制裁法,反优过之。在原始的社会,检举非法之警察机...[继续阅读]
法律本依习惯而生,非可比傅他方成典。...[继续阅读]
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所以,要不是徒有虚名,而真正无愧为一“城邦”者,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不然的话,一个政治团体就无异于一个军事同盟,其间惟一的差别就只在空间...[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