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社会(不管人们怎样理解其含义)是否确实不需要法律就可生存?换言之,“凡社会皆有其法”这一格言是否放之四海而皆准?人们对这一格言提出了质疑。并且认为法律与国家密切不可分,法律只存在于某些类型的社会。尤其在原始...[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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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社会(不管人们怎样理解其含义)是否确实不需要法律就可生存?换言之,“凡社会皆有其法”这一格言是否放之四海而皆准?人们对这一格言提出了质疑。并且认为法律与国家密切不可分,法律只存在于某些类型的社会。尤其在原始...[继续阅读]
民俗是人们处理事务、解决问题的群体方式,“在各个文化时期,各个文化阶段,人类皆受一大堆民俗支配,而这些民俗是从最早存在的种族那儿继承下来的”。它们不是意识的产物,“而是类似于人们在实践中无意识建立的自然力的产物...[继续阅读]
在原始社会中,法律规则首先表现在报复性惩罚规则上。报复性的惩罚规则使不当行为的受害者有权在某种公认的限度以内还击不当行为人。所谓“同态复仇”,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表明了这样的观念:受到攻击的受害者可以还击,但...[继续阅读]
习惯乃是为不同阶级或各种群体所一般遵守的行动习惯或行为模式。它们所涉及的可能是服饰、礼节或围绕有关出生、结婚、死亡等生活重大事件的仪式。它们也有可能与达成交易或履行债务有关。每个社会都有一些与社会生活中...[继续阅读]
习惯是一种不仅最古老而且也最普遍的法律渊源:它规定了因为经常的遵守而成为“习惯性的”行为,并宣布对背离行为的制裁。把单纯的习俗(habits)与习惯法区分开来的是后者背后的强制性力量。证明一项规则被人长期遵守有益于它...[继续阅读]
首先,习惯与经常性的行为惯例是法律的重要历史渊源。习惯问题可归结为以下几点:人们通常做什么,必须如何做,习惯本身的发展趋势如何。习惯的形成先于王权和法律,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和演变,习惯成为立法者和法典编纂者制定法...[继续阅读]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继续阅读]
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继续阅读]
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他们还是半动物性的、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象动物一样贫乏,而且在生产上也未必比动物高明。那时普遍存在着生活状况...[继续阅读]
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