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魏王弼倡“卦主”之例,谓《易》卦凡含五阳爻、一阴爻者,即以阴爻为卦主。王弼《周易略例·明彖》曰:“一卦五阳而一阴,则一阴为之主矣。”又曰:“故阴爻虽贱,而为一卦之主者,处其至少之地也。”邢注:“《同人》、 (本文共 178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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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魏王弼倡“卦主”之例,谓《易》卦凡含五阳爻、一阴爻者,即以阴爻为卦主。王弼《周易略例·明彖》曰:“一卦五阳而一阴,则一阴为之主矣。”又曰:“故阴爻虽贱,而为一卦之主者,处其至少之地也。”邢注:“《同人》、 (本文共 178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