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有误,该事发生于洪武二十八年二月,非二十五年。据《明太祖实录》卷236“洪武二十八年二月戊子”条载,所谓:“刑部臣奏:律条与律例不同者,宜更定,俾所司遵守。上曰:法令者防民之具,辅治之术耳,有经有权,律者,常经也,条例者 (本文共 143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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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有误,该事发生于洪武二十八年二月,非二十五年。据《明太祖实录》卷236“洪武二十八年二月戊子”条载,所谓:“刑部臣奏:律条与律例不同者,宜更定,俾所司遵守。上曰:法令者防民之具,辅治之术耳,有经有权,律者,常经也,条例者 (本文共 143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