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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四川城市重建的规制一律按照明代旧式。《大清会典》明文规定:“捐修城垣务照旧式坚筑取结,报部,如不合旧式,并三年内塌坏者管工官役该督抚指名参处。”[1]这里不仅要求地方官营建城池要保证工程质量,且一定要参照旧式 (共 1951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