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细则》第二十二条第 (共 201 字) [阅读本文] >>
海量资源,尽在掌握
 《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细则》第二十二条第 (共 201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