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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电力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则意见以及《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精神,决定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共 248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