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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省(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共 20375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