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资源,尽在掌握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销 (共 9214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