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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销售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 (共 10619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