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推进中国炼焦行业可持续发展

中国炼焦行业随着中国经济,特别是钢铁工业的 高速发展而不断壮大,目前,中国炼焦行业已发展成 为遍布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1300余家企业、总 产能已达到2.7亿t的重要煤深加工与综合利用的工 业行业。几十年来,经过几代中国炼焦工作者的不懈 努力和拼搏,中国炼焦行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已 成为世界上最大、最重要的炼焦产业大国。但是,中 国还不是炼焦强国,就整体而言,中国炼焦行业还比 较落后: 产业布局与结构不合理、产业集中度低; 产 能的盲目扩张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资源利用低; 土焦的大量存在资源浪费大; 环境污染严重,所有这 些都亟待解决。
2004年12月16日,《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由国 家发改委以2004年第76号公告向全国颁布。它是以 科学发展观,推进与规范中国炼焦行业全面健康可持 续发展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中国炼焦行业和企业 抓住它的颁布与实施的契机,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 策、加大淘汰土焦、用高新技术改造炼焦行业,加速 产业结构调整,使炼焦行业在 “效益,环保,创新” 方面有所突破,全面提升炼焦行业技术与管理素质。 借以促进中国炼焦行业的市场竞争力的全面加强,把 中国建成世界炼焦生产强国,为中国和世界炼焦工业 的进步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为促进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的全面落实,国家 又先后出台了与之配套的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焦化生 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 [2005] 1142号文件 《焦化生产企业公告暂行管理办 法》。从2005年7月1日起,将对申报公告的炼焦企 业进行省市区级审核和发改委组织专家复核,并对达 到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规定的企业按照程序规定进 行公示和公告。并在其后还将出台一系列有利于达到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规定的企业发展和经营活动的 政策,以此来推动中国焦化企业实现 “效益、环保、 创新” 的目标。
2005年9月20~22日,在北京由国家发改委产 业政策司侯世国巡视员主持,产业政策司曹云峰处长 和舒朝辉处长全面协调下,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环评 司、污控司和商务部对外贸易司等部门,组织召开了 2005年度第一批申请公告的炼焦企业,关于符合 《焦 化行业准入条件》 的生产企业复核工作会议。由国家 发改委随机调集了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和国内著名院所 的焦化业内专家,组成了评审复核小组,对全国部分 省、直辖市、自治区上报的130余家焦化企业,按照 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76号公告 《焦化行业准入条 件》进行了认真复核。在国家发改委有关同志的组织 与协调下,结合我国炼焦行业现状,本着 “尊重历 史、起点要高、促进发展” 的原则,经过与会专家深 入热烈的讨论和商榷,求同存异,形成了如下焦化行 业准入条件复核标准:
(1) 炼焦炉型: 炭化室高度不小于4.3m;
(2) 焦炉生产能力: 不小于60万t/a (级系列);
(3) 对于焦炉装煤和出焦必须有地面除尘站或车 载除尘等可靠的除尘环保设施;
(4) 煤气净化系统: 脱氨、脱苯工段运行正常, 必须有湿法脱硫装置并运行正常;
(5) 煤气利用率必须达到95%以上,正常生产时 煤气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6) 废水生化处理系统需采用生物脱氮等工艺装 置并运行正常;
(7) 炼焦工序吨焦能耗 (标煤) 不大于170kg;
(8) 吨焦耗新水不大于3.5t;
(9) 清洁生产及环保标准。
具体标准为:
1) 焦化生产企业各种污染物生产指标不得超过 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HJ/T 126—2003) 中规定的 二级标准。
2) 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并达到 《炼焦 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1996)
3) 酚氰废水处理后厂内回用。外排废水应达到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1992) 二级 标准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二级 标准或其所在地区规定的要求。
4) 必须有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出 具的近两年内企业周边环境检测报告。
5) 必须拥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
(10) 企业必须有完备的建设立项、环境评价及 土地使用的相关审批手续及证明资料等。
复核时,注意实际运行情况的效果,并注意以焦 炉炉组为系列的全面运行情况去核定。通过对各省、 市上报的130余家焦化企业申请材料逐一认真审核, 结合专家们所掌握的情况,同时向有关企业直接询问 调查的方式进行了核对,此次只有30余家企业初步 通过了复核。为此有必要重申,在贯彻 《焦化行业准 入条件》 时,要注意解决的一些问题。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是近年来国家一系列炼焦 行业有关政策与规定的具体体现,也是几十年来我国 炼焦技术发展成果的推进。是在国家坚持科学发展 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节约资源能 源、保护环境的方针指引下,它从炼焦生产工艺与装 备,主要产品质量,资源、能源消耗和副产品综合利 用,环境指标和清洁生产等方面,全面规定了炼焦生 产企业必须达到的标准。这是贯彻 《焦化行业准入条 件》 的基点。同时,在炼焦产业结构、生产企业布 局、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环保等方面,也提出了行 业发展的方向和具体目标。
一、强调炼焦产业的结构优化
2004年,我国焦炭产量已经达到2.09亿t,占世 界焦炭产量的49%; 2005年1~8月我国统计口径的 焦炭产量达1.49亿t,较上年同期增长28.4%,2005 年焦炭产量超过了2.3亿t。目前,我国机焦产能已 达到2.7亿t以上,2006年以来又有40余座焦炉投 产,2000多万吨的焦炭产能加入到新的炼焦生产序列 中。产能过剩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利益的驱使 下,一些地方和企业盲目建设炼焦项目,致使焦炭生 产能力严重过剩,大大超过了地区规划控制目标。据 了解,在煤炭资源丰富的山西、陕西和云贵等地区尤 为严重。
从国内外市场需求、相应运输条件和地区环境容 量考虑,都需要以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为指导,加 以控制与优化,否则因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促使企业间 为争夺生存空间而造成的企业挤踏——恶性竞争惨剧 发生,后果不堪设想。炼焦炉不是 “多功能厅”,建 成后难做他用,由于炼焦企业的非理性发展,产能过 剩而造成的资金、土地与资源等方面的占用与浪费, 将会给当地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对焦化行 业生产实行总量控制刻不容缓。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的制定,就是以 “总量控 制、调整结构、节约能 (资) 源、保护环境、合理布 局” 为原则,旨在根据资源状况和市场需求,在进一 步加大淘汰土焦力度、对焦化行业生产规模实行总量 控制的同时,抑制盲目扩张,实现节约能 (资) 源、 保护环境,规避产能过剩带来的资源争夺和恶性竞争 的风险。
二、强调炼焦生产企业的合理布局
经过几十年来的发展,中国炼焦企业已遍布除海 南、西藏以外的各个省、自治区。一些企业由于选址 不够合理,在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 对所在地区的环境和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为 促进炼焦行业健康发展,优化企业布局势在必行。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规定: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 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用户和炼焦煤原料基地; 必须 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发展规划。为减 少炼焦生产对环境和人们生活质量的影响,炼焦企业 应建在: 距离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km(城市居民供气 项目除外)、主要河流两岸和公路干道两旁,居民聚 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km范 围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 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 焦化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 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 “搬迁、转产” 等方式 逐步退出。
上述规定的实施,可使炼焦生产企业布局更加科 学合理,建设地域更为明确规范,体现 “以人为本、 生产与生活、发展与环境” 的和谐与统一。各地应在 规划炼焦工业生产和审批炼焦企业建设时,除企业布 点要符合规定外,有意引导企业走联合建设 “大炼焦 企业集团” 之路,并能通盘考虑上下游产业发展,成 立相关工业园区,解决炼焦生产的共性问题,做到布 局合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在此,还应提醒正在建设 焦炉的独立焦化企业,必须对煤炭资源和焦炭市场空 间予以高度重视,同时要与煤炭、钢铁等上下游企业 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相互依存、互利共赢。
三、强调工艺装备与产品质量的达标
据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对有关资料汇总看,我国近 年来焦炉建设很快,向大型化发展步伐加快,到目前 已投产炭化室高6m焦炉有80余座、产能4100多万 吨; 炭化室高5.5m焦炉和炭化室高5m焦炉16座、 产能760万t; 炭化室高4.3m的我国主力型焦炉近 400座、产能12900多万吨; 炭化室高7.63m也将在 近期投产,并已在数家企业计划中采用。近日出台的 《中国钢铁发展产业政策》 中明确指出,钢铁企业在 今后焦炉建设和改造中要采用炭化室高6m以上焦炉。 焦炉大型化发展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国家还将在 近日出台加强淘汰土焦的同时,限期改造或淘汰装备 简陋、污染环境的中小焦炉。煤化工产品的集中加工 和深加工也是炼焦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工艺与装备方面,《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规定, 新建和改扩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m以上 (含4.3m),年生产能力60万t及以上。从合理的规 模经济效益和资源利用方面出发,推进焦炉向大型 化、高效化发展。主要煤化工产品加工设备中,新建 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10万t/a及以 上; 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t/a及以上, 已有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t/a及以上; 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2.5万t/a及以上。
在主要产品质量和资源消耗方面,《焦化行业准 入条件》 在相关条目中也有明确规定,新建或改扩建 焦炉生产的冶金焦要达到二级冶金焦以上标准,铸造 焦要达到二级铸造焦以上标准,现有焦炉生产的冶金 焦要达到三级冶金焦以上标准; 吨焦耗洗精煤 (干 煤) 不大于1.33t (即全焦率不小于75%) 等。
这些规定,是从政策和制度上保护宝贵的炼焦煤 资源、煤化工产品资源,推进炼焦产业和煤化工产品 的集中,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最大限度地发挥炼焦行 业效能,同时减少由分散零星小规模生产造成的资源 浪费与环境污染。
四、做好节能与资源的综合利用
节约能源、资源,扩大炼焦煤资源是中国炼焦行 业发展必须解决的课题,也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 键。
在节能方面,《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规定: 新建 或改扩建焦炉,原则上 (在缺水地区和钢铁企业) 要 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焦炉 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新建或 改扩建焦炉,要采用先进的配煤工艺,合理配比炼焦 用煤,尽量减少优质主焦煤用量。《焦化行业准入条 件》 在资源能源综合利用条目中进一步规定,焦炉煤 气利用率不小于95%; 焦化生产企业产生的焦化煤气 要有使用用户; 若有剩余煤气,必须配套建设煤气综 合利用设施,例如合成甲醇、双氧水,煤气提氢或煤 气发电等,转化全部剩余煤气。正常生产时煤气不得 直排或 “点火炬”。
上述规定,是从我国炼焦煤资源中主焦煤储量偏 少、部分地区水资源相对匮乏以及炼焦企业的实际情 况出发,充分考虑了我国炼焦企业服务功能不同的特 点。目前,我国已有27套干熄焦装置在炼焦企业中 应用,企业在新建或改扩建炼焦炉时同步配套建设干 熄焦工艺,既可解决炼焦企业能源的回收利用问题, 又可利用有效手段提高焦炭质量 (M40可提高2%~ 6%,M10降低1%左右),降低高炉炼铁焦比,提高钢 铁联合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当前,炼焦行业节能工作中最首要的任务是炼焦 煤气资源的充分利用,这也是炼焦行业实现循环经济 的关键。在现代炼焦生产中,扣除自身加热用煤气后 可有45%~50%左右 (吨焦约200m3) 的炼焦煤气可 作为优质的能源外供。钢铁联合企业、城市煤气气源 厂的炼焦企业的煤气资源得到了合理安排与利用。近 日,云南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公司在世界上首次成功 实现用炼焦煤气制造甲醇,又为炼焦煤气资源化利用 开辟了新途径。
而一些盲目建设的 “只焦不化” 的炼焦企业,或 那些对煤气资源没有成熟利用设施和未充分安排就仓 促投产的企业,造成宝贵的焦炉煤气直排或 “点火 炬” 现象。这不仅为企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煤 气的产值占炼焦生产的6%~10%),同时又造成了能 源的巨大浪费和环境的严重污染。这些企业将成为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关注的重点之一。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还强调采用先进的配煤工 艺,合理配比炼焦用煤,尽量减少优质主焦煤用量。 这些规定,是在充分考虑了我国炼焦煤资源中主焦煤 和肥煤等优质强黏结煤储量偏少的实际的基础上制定 的,要求炼焦企业必须加强炼焦用煤研究,采用诸如 煤捣固、配型煤、煤水分调节、选择性粉碎和自动化 精确配煤等成熟、先进技术,在确保焦炭质量满足市 场需求的大前提下,优化配煤,开发与扩大炼焦煤 种,实现炼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强调炼焦生产必须做好企业的环保与治污
炼焦生产是公认的、在诸多环节都有污染物产生 的生产过程。《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所规定的环保标 准,是对炼焦企业提出的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实 现清洁生产,是炼焦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 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系统总结了炼焦生产过程 中污染物治理的成功技术与管理经验,明确规定: 新 建或改造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粉碎、装煤、推焦、筛 运焦除尘装置、煤气净化 (含脱硫脱氰工艺) 回收、 废水生化处理设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 “三同时” 规 定,并要在主体设备投产后6个月内达到设计规定标 准,连续运行。废水生化处理工艺与装备及选煤设备 要先进可靠,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步竣工投产,连续运 行。在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要有足够的废水事故处 理备用储槽,做到不达标废水不外排,焦化废水经处 理后做到内部循环使用。
具体要求是依据国家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HJ/T 126—2003) 的规定,《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制 定了更为具体的指标与要求:
(1)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各种污染物产生 指标不得超过国家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中规定的二 级标准。即废物回收利用指标要达到标准为: 新建和 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 《炼焦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规定;
(2) 酚氰废水处理后厂内回用; 外排废水应达到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污水综合排 放标准》 二级标准或其所在地区规定的要求;
(3) 熄焦废水实现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4) 焦化企业废渣,包括备配煤、推煤、装煤、 熄焦及筛焦工段除尘器收回的煤尘、焦油渣 (含焦油 罐清罐渣)、粗苯再生渣以及剩余污泥等炼焦工艺产 生的一切废渣,均在厂内完全处理利用,不得对外排 放;
(5) 焦化生产企业新建或扩建,各种污染物排放 不得突破该地区环境允许排放总量。
多年来,国内广大炼焦企业创出了许多治理污染 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如装煤、出焦除尘地面站、 装煤除尘车,T-X、FRC、AS、HPF、PDS、VASC/ CLS等多种煤气脱硫方法,A/O、A2/O、A/O2及 A2/O2等多种生物生化处理焦化废水技术,各类炼焦 生产废渣回配措施,煤场煤堆覆盖防尘技术,焦炉自 动调节和集气管压力稳定调节技术等,大大减少了生 产过程的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
为严格执行环保设施 “三同时” 规定,根据以往 炼焦企业生产中与配套主体设备的煤气净化、环保等 装置投产运行的经验和教训,《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明确规定,与配套主体设备的煤气净化、环保等装置 在主体设备投产后6个月内应达到设计规定的标准, 并连续运行。杜绝了只抓主体建设而不同时建设配套 的煤气净化、环保等装置,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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