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二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共 658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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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二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共 658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