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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中小金融机构并在所在地(县及县以下)设立支行的,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审批,并报中国银监会事前备案;收购中小金融机构并在所在地(地级市以上)设立分行的,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报中国银监会审批。(一 (共 591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