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规范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1993年11 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明电[1993]052号)明传电报 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发给各地。现印发给 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 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 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已失效)
三、(已失效)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 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已失效)
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 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 定手续。
七、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 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账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 确定。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 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 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填报《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 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 统一制定。
九、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 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 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印模由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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