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资源,尽在掌握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 (共 383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