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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在谓语前面,是叙述和说明的对象。在文言文中,有的性状形容词作主语时,意同名词,实指人或事物。翻译时,将所指的人或事物译出。如:①平出于公(平和出自公正)。——《吕氏春秋·贵公》②盖均无贫(因为平均就不觉得贫穷),和无 (共 517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