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资源,尽在掌握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部《关于重新申请对教师资格认定收费进行立项并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5]3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贯彻落实《教师法》、《教师 (共 796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