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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为了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 (共 236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