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资源,尽在掌握
 (民国十二年四月五日)第一章 组 织第一条 高等审判分厅置推事四员,以一员为监督推事;高等检察分厅置检察官三员或二员,以一员为监督检察官。第二条 高等审判分厅暂设一庭,兼理民刑案件,即以监督推事充庭长。第三条 高 (共 840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