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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7年10月1日)第一条边区政府征收救国公粮,保证抗日需要,争取抗日胜利,特颁布本条例。第二条救国公粮由边区政府统一征收,各级政府除按照本条例规定数量征收外,不得另立名目重征并附加。第三条凡边区人民,均须按本条例缴纳 (共 989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