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17年(1928年)著作权法施行细则

    第一条 凡著作物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依本法呈请注册:一、未经注册而已通行二十年以上者;二、著作人自愿任人翻印仿制者。第二条 依本法以著作物呈请注册者,应备样本六份,依后列著作物呈请注册程序具呈呈送内政部...查看详细>>

标签:著作权法律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节录)

    第十五条 人民有发表言论及刊行著作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查看详细>>

标签:著作权法律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节录)

    (六)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政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而人民...查看详细>>

标签:著作权法律

中华民国33年(1944年)4月27日公布修正著作权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就下列著作物,依本法注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为有著作权:一、文字之著译。二、美术之制作。三、乐谱剧本。四、发音片、照片或电影片。就乐谱剧本、发音片或电影片有著作权者,并得专有公开演奏或上演之...查看详细>>

标签:著作权法律

中华民国33年(1944年)著作权法施行细则

    第一条 凡著作物未经注册而已通行二十年以上者,不得依本法声请注册。第二条 依本法以著作物声请注册者,应备样本二份,并附具声请书,载明左列各款事项:一、著作物之名称及件数;二、著作人之姓名、年龄、籍贯、住址;三、发...查看详细>>

标签:著作权法律

中华民国宪法(节录)

    第一一条 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查看详细>>

标签:著作权法律

中华民国38年(1949年)1月13日公布修正著作权法第30、31、32、33及34条

    修正前条文修正后条文  第三十条 翻印仿制或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权者,处五千元以下罚金;其知情代为出售者亦同。以犯前项之罪为常业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第三十条 翻印仿制或以...查看详细>>

标签:著作权法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节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第四十三条 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查看详细>>

标签:著作权法律

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节录)

    “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窜改等行为”;出版物“在版权页上,对初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书名等等,均应作如实记载。在再版时,应尽可能与作者联系,进行必要的修订”,“稿...查看详细>>

标签:著作权法律

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节录)

    一切机关团体不得擅自翻印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图片,以尊重版权。...查看详细>>

标签:著作权法律
词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