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的对称。指一个人只犯了一个罪名。关于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在国内外刑法学界争议很大。依不同的划分标准,一罪确定的范围也不相同。根据我国多数刑法学者所支持的犯罪构成说为标准,一罪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情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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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的对称。指一个人只犯了一个罪名。关于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在国内外刑法学界争议很大。依不同的划分标准,一罪确定的范围也不相同。根据我国多数刑法学者所支持的犯罪构成说为标准,一罪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情况:...[继续阅读]
“特殊主体”的对称。指法律对构成某些犯罪的主体未作特殊限制的主体。即只要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构成某些犯罪的主体。我国刑法规定的大多数犯罪,都可由一般主体构成。如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继续阅读]
“特殊共犯”的对称。是根据共同犯罪的组织结构形式而划分的共犯形式之一。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建立犯罪组织的共同犯罪。其特征是:共同犯罪人之间联系比较松散,缺乏稳定的组织结构,具有临时纠合性。在通常情况下,他们往...[继续阅读]
有两种释义:①与特殊预防相对称。惩戒性犯罪预防的一种形式。指通过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处罚或刑罚,来达到教育和警戒那些不稳定的,有可能违法犯罪的社会成员不敢冒然以身试法的预防效果。正确适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对社会...[继续阅读]
按照现行的立案标准构成立案,但损失数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后果不严重,尚不够立为重大刑事案件的案件。例如危害人身的一般伤害案,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字不是较大的案件等。...[继续阅读]
分级管理的一种,亦称普通管理,我国劳动改造机关对普通刑事犯实行的介于从严管理与从宽管理之间的中等程度的管理。一般管理的对象,是普通刑事犯中,刑期中等,没有现实危险性或危险性较小的罪犯。一般管理的基本要求是:(1)罪...[继续阅读]
劳动改造机关为促进罪犯的改造,所采取的一种教育措施。即组织罪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他们的亲友、原单位(包括领导、师徒、老师、同学等)和原居地的党、政部门、工、青、妇组织,以及社会知名人士、先进模范人物等,写信汇报自...[继续阅读]
将一般预防视为刑罚的唯一目的的刑罚理论。目的刑主义中的一派学说。亦称一般预防。是继贝卡利亚、边沁的双面预防主义而兴起的刑罚学说,产生并流行于18、19世纪的德国,奠基者为费尔巴哈、菲兰吉利与巴也尔。该学说力主国...[继续阅读]